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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2012-12-20

杭州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运河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项目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数量,减少工程变更的随意性,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201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运河综保土建、市政、绿化等工程自行建设项目或财政性代建项目,其它工程变更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功能、规划、设计的调整,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合同价款、合同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单项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变更估算投资增加额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5%(含)的;

2.变更估算投资减少额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10%(含)的;

3.变更估算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

4.变更涉及的工艺、性质、功能、位置、用地等与初步设计批复有重大调整的;

5.变更影响合同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大工程变更:

1.变更估算增减额在20~50万元的(含20万元)

2.变更影响合同工期10~30天(含10天)。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工程变更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会同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严格把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次数,同时负责对工程变更分级申报审批和工程变更资料整理备案归档。

第六条  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审查和质量控制,防止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导致施工期工程大量变更。

1.在勘察和设计合同中应对勘察和设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由于勘察和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投资失控和浪费的处罚条款,并依法追究责任。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设计院取得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出设计变更文件。

2.成立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会同规划处负责并牵头,总师办、工程处、地政处、计综处等部门派员参加),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优化、质量控制。

第七条  严格按照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工程变更和审批。

1.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工程项目部或责任处室应严格按照市运河集团《工程联系单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做好工程联系单的签证和审批。严禁工程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工程变更原则上先审批后实施。

2.重大工程变更原则上应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3.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人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杭州市运河集团工程项目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需市运河集团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策的重大工程变更事项,经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  实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且超过50万(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条  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要充分运用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制度和方法加强对工程变更的跟踪管理,并将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目标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计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运河综保  办法  通知

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委员会         2011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