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运河旅游网 返回首页-->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务信息公开
 
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2-12-21

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参建的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的管理,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40号)、《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工程质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2]9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中标价格大于(含)15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配备);

5.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6.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7.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8.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9.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10.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二、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批准;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三、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四、安全检查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

五、安全教育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六、应急救援

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对器材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器材设备工作正常。

七、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八、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九、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十、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六条  关于消防安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进行施工场地总平面布局和建筑防火管理,配备足够的临时消防设施。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lO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七、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八、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九、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第七条  关于用电安全。

一、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工程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管理和操作,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三、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四、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五、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六、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七、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做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数。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两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八、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九、配电箱上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段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十、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1.6米,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应专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距离地面为0.8~1.6米;

十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时间,每月至少一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

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十二、临时用房用电应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敷设,电器线路宜采用限压器,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经济、安全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与承包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2.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第十一条 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增加投入,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在质量、价款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及支付办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优质工程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计价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确保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容易形成质量通病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质量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施工验收规范向参与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施工范围、工程量和施工进度要求

二、施工图纸的解说

三、施工方案措施

四、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五、施工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六、施工自检和检查验收要求

七、与其他工种之间的配合与矛盾解决办法

八、技术资料记录内容和要求

九、其他施工注意事项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施工技术交底,明确验收标准,并见证签字。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管负责,并承担监理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验收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中使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必须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未经检验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在工程材料检查验收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控制材料的供应来源,有权对所监项目的预拌混凝土、外加工材料等实施延伸监理。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核查要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工程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符合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为达到任务目标一般应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对影响质量的各种技术活动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计划,确定控制质量的标准和目标;

二、督促承包人做到工程质量“三全控制”,即全员质量控制、全方位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督促承包人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常运作;

三、对需旁站监理的施工工序,施工全过程中坚持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复检,经监理单位验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变更管理,施工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对要实施的施工图纸进行熟悉消化,及时提出设计问题。超过时限提出导致施工延误的,不能进行工期索赔。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十九条 文明施工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

一、现场围挡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拆房施工工地、建筑工程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施工围档采用蓝色轻质双层夹心彩钢板(彩钢厚度不应小于3mm),高度2.2-2.5米,围档顶部应设置10cm高的压顶条,颜色为黑白相间,下座为30cm×30cm的砖砌基础,每隔4-6米设一个锚固于地面的型钢立柱;采用砌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m;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夜间壁柱上应设置安全警示灯, 且间距不应超过6米。照明线应设塑料套管,确保金属架体不带电。照明红灯应用套管挑出围护上口15厘米,套管上导线口应朝下。

二、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工作卡由总包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志卡应分颜色区别;

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冲洗槽顶采用强度、刚度符合要求的型钢材料,表面平整,对外出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洗车池应设在工地大门内,深度不低于50cm,冲洗槽两端向内倾斜,长度与大门一致,宽50cm,深30cm。沉淀池规格200×100×100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工地大门墙体中轴线设置挡水、减速坡,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内场保洁和出入口两侧各50米范围“门前三包”出土期间的施工场地须设置两道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施工场地的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无泥痕。

三、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6.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7.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高处(包括基坑临边)进行作业,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立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3米,栏杆立柱及横杆应油漆黄黑相间的警示色,下口应进行有效封闭,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网。防护栏杆的上杆任何处,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现场登高的爬梯外侧也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四、材料管理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五、现场办公与住宿

1.宿舍(生活区)应设标识牌,并在宿舍门右上角张贴宿舍人员和值班名单。地坪应硬化,并设置排水沟,生活污水排放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无排放口的应专门设置排放池,不得任意排放;

2.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在建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

4.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5.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6.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

7.宿舍内必须根据宿舍面积安装空调,夏季宿舍内应有防蚊蝇措施;

8.宿舍内须按照杭州市规定配备脸盆架、毛巾架、衣柜、床头柜等生活设施;

9.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六、综合治理

1.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3.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七、公示标牌

1.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3.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4.应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八、生活设施

1.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

2.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6.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

7.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8.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

9.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

10.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

11.应结合市政污水排放,解决生活区内的污水排放,杜绝污水随意排放。化粪池、污水池应封闭,并定期清理,不得有反渗、满溢及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

九、社区服务

1.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

4.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

5.道路工程施工须进行社会车辆及行人使用简易道路的日常养护及维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进场完成所有临时设施后,必须报集团工程处进行临时设施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方可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章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确保施工企业负责人了解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员提高到位率。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项目负责人询标阶段应要求中标单位落实定期检查施工企业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工地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较差的施工现场,应增加带班检查频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附表1),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监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约24天),不得擅自脱岗。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本单位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涉及工程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管理内容。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扣除其缴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死亡1人的,扣罚安全抵押金三万元人民币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及其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等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视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扣除5%~1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处罚额度的30%进行处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酌情扣减。

第二十七条 没有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没有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没按规定对重要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论证的,处20000元的罚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酌情扣减。

第二十八条 对监理、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工程处、质安总站查出的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和反馈的,每次罚款2000元;对第二次发生相同整改内容的,除需要按时整改外,每项罚款3000元;对第三次(及以上)发生相同整改内容的,除需按时整改外,每项罚款5000元。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酌情扣减。

第二十九条 凡由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问题被投诉、举报到市相关部门和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罚款5000元。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等被媒体曝光或被市相关部门检查通报,每次罚款5000元~10000元。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分数酌情扣减。

第三十条 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罚

上述处罚如存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监理单位按对施工单位处罚额度的10%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须向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财务处缴纳工程安全风险抵押金,投标价1500万以上缴纳15万元,500~1500万元以下缴纳10万元,500万以下缴纳5万元,处罚费用从工程专项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运河综保委(集团公司)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